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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05-27    浏览次数: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专业(群)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二级院系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原则上应当在学生完成校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时间安排在每届学生的最后一学年,实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各院系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的岗位需求,对顶岗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事先必须报教务处审批。岗前教育期间,指导老师必须召开被指导学生见面会,布置顶岗实习任务,落实指导方式,并积极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联系,协商实习内容及要求等。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学校应加强对实习的管理、指导与考核,坚持校内评价与企业评价相结合并以企业评价为主的原则,学生未取得相应的学分,不能予以毕业。同时要以就业为导向,并与毕业设计(论文)紧密结合,力求做到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就业三者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实习工作由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分别成立相应的实习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实习工作的管理、指导,保障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务处统筹指导全校学生实习工作;二级院系负责所在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并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一)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各院系主任等。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总体安排与管理,主要职责是:审核各院系的实习实施计划;督促、检查各院系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实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对实习工作巡回检查。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实习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分专业(群)并按照专业(群)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修)订和审定实习实施计划;选派、聘用实习指导教师;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安排本系实习学生;对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学生实习的纪律和安全管理,处理违纪和安全事故,协调劳动保护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事宜。

    (三)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工作的具体落实者,各院系应选派专业课教师常驻实习单位或定期巡查指导。如学校专职教师不够时,各二级学院可在实习单位聘请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指导教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各二级学院指派的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专业实习实施计划(包括顶岗实习的场所、岗位、目标、要求、内容、经费、时间安排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生活情况;通过常驻实习单位或巡回检查、网络及电话联系等方式,指导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检查和审核学生顶岗实习周记;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总结;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及时向所在院系汇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二级学院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各专业(群)应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作为学生实习的内容依据。实习教学大纲具体内容包括:(1)实习目的、任务、学分;(2)实习地点、单位与岗位;(3)实习方式;(4)实习内容;(5)实习时间安排与进度;(6)实习组织机构与管理;(7)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8)实习学生的要求;(9)实习检查方式;(10)实习总结撰写与要求。二级院系应当根据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群)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院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二级院系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二级学院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二级学院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不少于6个月。支持鼓励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其所在学院联系安排。允许个别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但必须由学生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批后方可进行。各学院落实实习单位时,原则上应根据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各专业(群)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各专业(群)应在实习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习任务书,经所在学院实习工作小组审定后发放到学生手中,使学生明确实习的基本要求。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还应制订学生各类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工作计划和安排等。

    二级学院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院纱,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二级院系应根据实习工作方案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院系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二级院系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二级学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由教务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顶岗实习学生必须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尊重他人、团结同学,遵守职业道德,按时完成所在院系和用人单位下达的实习、生产任务。

    (二)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若需参加考级、考证及技能鉴定等,须征得实习单位及学生所在院系部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三)在顶岗实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用人单位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四)在顶岗实习期间,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部批准后,方可向实习单位申请离职;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为零分,并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在实习期间,要做好实习记录,认真填写《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周记》,撰写《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总结》。

    (六)学生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填写《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任务书》中相应栏目。

    (七) 实习总结是学生对实习的系统性总结,是考核学生实习效果的基本依据。实习总结应包括实习单位介绍、实习岗位、实习主要过程、实习主要内容、实习的主要收获和体会。学生实习结束时应按要求完成实习总结,按照《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总结》撰写和打印。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所在院系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考核,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由双方指导教师共同填写《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考核表》。

    第三十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教务处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二级院系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四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二级院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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