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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 教育实践基地遴选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5-09-21    浏览次数: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高〔2015〕20号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 教育实践

    基地遴选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精神,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遴选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抓紧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3日


    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 教育实践基地

    遴选实施方案

    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高等学校单独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有固定的培训办公场所,能开展“互联网+”相关技能或“互联网+”相关知识培训。

    (二)由高等学校牵头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建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有固定的培训办公场所,能开展“互联网+”相关技能或“互联网+”相关知识培训。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高等学校单独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如下2个条件:一是具备承担“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所、师资力量和信息化管理等条件,每年能完成500人以上目标培训数。二是具备固定的培训办公场所(拥有自有产权或签订3年及以上租赁协议),其中:“互联网+”培训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管理办公室20平方米以上。

    (二)由高等学校牵头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建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如下4个条件:一是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培训任务。二是具备承担“互联网+”相关专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每年能完成800人以上目标培训数。三是具备固定的培训办公场所2000平方米以上(拥有自有产权或签订3年及以上租赁协议)。四是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三)从省“互联网+”相关企业聘请的具有专业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授课教师不低于10名。高级以上职称授课教师不低于30%。

    (四)教材完善,且实践性强,初级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180课时,中级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360课时,高级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540课时。初级岗位、中级岗位、高级岗位培训内容要求分别参照人社部技能鉴定中心相同或相近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标准。

    (五)申报对象当年培训学员中的非本校学生的学员数量应占30%以上,其中以培养行业急需紧缺人才的院校优先考虑。

    三、资金奖励标准

    (一)经遴选认定为“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为四类,具体标准如下:

    1.对于年培训人数不低于1200人、参训人员取得结业证书达90%以上、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40%以上,“互联网+”从业、创业人员达40%以上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确认为一类,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于年培训人数不低于1000且不足1200人、参训人员取得结业证书达80%以上、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35%以上,“互联网+”从业、创业人员达35%以上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确认为二类,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3.对于年培训人数不低于800且不足1000人、参训人员取得结业证书达70%以上、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30%以上、“互联网+”从业、创业人员达30%以上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确认为三类,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4.对于年培训人数不低于600且不足800人、参训人员取得结业证书达70%以上、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25%以上、“互联网+”从业、创业人员达25%以上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确认为四类,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遴选认定

    (一)符合“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今年延迟至9月30日前),并附事业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培训方案、参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证或职业资格证、当年培训学员已被录用明细表、培训学员中被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等材料。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遴选认定后,由省财政拨付奖励资金。

    (二)申报材料如下:

    1.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申报表;

    2.事业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

    3.营业执照、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4.培训方案;

    5.当年培训学员名册(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课时、联系方式等);

    6.当年非本校培训学员名单(需加盖公章);

    7.当年培训学员已被录用明细表(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录用单位和岗位、录用年限、联系方式等,需培训基地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当年培训学员中被录用人员培训证或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9.当年培训学员中被录用人员与企业(主要以福建省软件及信息服务类企业为主,或者从事信息化工作岗位的非软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10.提供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需院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以上第1、4、5、6、7项需附电子文档。所有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并加装封面后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

    五、质量要求

    各类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必须按照培训方案精心组织培训,认真编写教纲和教学计划。要充分利用本地区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安排本单位或外聘具有较强实操经验和理论水平的老师担任教学,在教学全过程中听取学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申报单位的实际培训情况如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被取消申报和培训奖励资格。

    六、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陈椿、龚森,联系电话:0591-87091209、87091312,本科高校牵头的申报材料发送邮箱:gdjyc2009@sina.com

    省教育厅职成处联系人:倪维庆,电话:0591-87091307,高职院校牵头的申报材料发送邮箱:fjzcc@163.com

    附件: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2015年申报表


    附件

    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申报表

    培训机构或

    实践基地名称:

    申请单位(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报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

    电子邮件:

    二○一五年制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性 质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主管部门

    注册资本(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所有者权益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实

    践

    基

    地

    概

    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场地性质

    □自有 □租赁(租期为 年)

    场地面积

    平方米

    培训设备

    台套

    培训教室

    个

    年均人员费用

    元

    年均场地费

    元

    年均设备费用

    元

    专职教师

    名

    其

    中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 他

    兼职教师

    名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 他

    当年培训学员总数

    人

    当年培训非本校学生数(院校填写)

    人

    当年已与相关企业签订1年以上合同或就业协议学员数

    人

    当年

    培训

    情况

    培训项目

    授课指导人数

    人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培训学员数

    人

    培训项目

    授课指导人数

    人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培训学员数

    人

    培训项目

    授课指导人数

    人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培训学员数

    人

    申报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未完成待确定的栏目可留空;2.“近三年培训情况”如表格不够填写,可另附表格。

    (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7 月24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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